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1606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青松,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双港(综合管理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梅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 俊
人民陪审员  袁国乾
人民陪审员  方漕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管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