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双港综合管理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753403462B。

法定代表人:梅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细华,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新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强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倩男

书 记 员  陈明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