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1290号
原告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胜利街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60659676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安县工商联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新县双港(综合管理区办公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53403162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