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7984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双港(综合管理区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