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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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民辖终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铁建大厦六层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2241268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吉航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川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105544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吉航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3)浙0481民初1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浙0481民初1475号民事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浙江吉航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至此,原有案件已经不再存在,本院无需再就该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应当依法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