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7民初629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魁,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现住云南省文山市。系***弟弟。
第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天津铁建大厦六层B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2023年5月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