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927号之三
原告:***,男。
被告:**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