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3民初71号 原告:***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金星街24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天津铁建大厦六层B座。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县**镇中心街376号。 第三人: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228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