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福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西路179号前***大厦8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铁建大厦六层B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福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22)津8601民初1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梅 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