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辽7102执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鑫月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XX支行有其账号21×××6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XX支行账号21×××61内的存款1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实
审 判 员 哈 涛
审 判 员 宋 鲲 鹏
法官助理 林 华 新
书 记 员 霍依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