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京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101执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京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78号2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55931546X。
法定代表人:应美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385XX。
法定代表人:曹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京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710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人民币1749888.56元及违约金。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履行金额为人民币1749888.56元及违约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宝利
审 判 员 吴建军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郎春如
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