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学振。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恢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