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12民初18149号 原告朝阳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6800553113D,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比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385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原告朝阳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了《朝凌项目一工区生产水箱及管道保温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朝凌客专TJ-2标项目经理部一工区各施工现场的水箱及保温材料供应及安装施工工作由被告完成,合同总价款为343652.6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材料供应和保温安装施工工作。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9日签订了《朝凌项目一工区临时驻地供暖管道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的朝凌客专TJ-2标项目经理部一工区黑石沟隧道进口驻地、姜家沟隧道出口驻地、姜家沟隧道出口驻地、朱家窝铺隧道进口驻地供应供暖管、阀门等物资并负责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供货和安装工作,且原、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了《临时驻地供暖管道采购(安装)合同封账协议》,确认结算价款为1673576.07元。原告按照上述两份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完成的供货及安装总价款为人民币2017228.6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710000元,尚欠307228.69元。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支付给原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7228.69元;判令被告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拖欠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是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数额无异议,第二不同意给付原告所主张的逾期利息,理由是根据双方合同13.1.2条,原告未按合同该条款约定履行催告程序,视为放弃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计息标准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1月,原、被告先后签订《朝凌项目一工区生产水箱及管道保温采购(安装)合同》、《朝凌项目一工区临时驻地供暖管道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物资并由原告进行安装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在原告催告后,仍不按时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付货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供货、安装义务,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余227228.69元货款未付,致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恪守。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应案涉货品,履约过程并无不当,被告理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现原告主张227228.69元货款,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双方已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条件,本院认定原告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承担违约金应为公允妥当,计算标准遵从双方约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7228.69元; 二、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以227228.6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朝阳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7元,由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