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196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省金环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号祭城路街道办事处2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818486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新,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环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计3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