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付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城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08794644G。
法定代表人:刘玉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芸英,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付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大道1909号A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LHR062。
法定代表人:张娜。
申请执行人贵州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付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付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17105.6元和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5月2日起,以货款117105.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重庆付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申请执行的债权118426.60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全斗成
审判员  刘洪波
审判员  廖光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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