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4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郧县汉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组织机构代码:7417896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二堰街办北京南路10号12幢。组织机构代码:099118761。
法定代表人:易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郧县汉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04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24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