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渭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3民初135号
原告:渭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057578444R,住所地甘肃省渭源县路园镇锹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高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3993946967,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享泰花园住宅小区5号楼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渭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包飞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