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渭源县交通运输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民初2683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源县交通运输局,住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013937214N。
法定代表人:文某,系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亨泰花园住宅小区5号楼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3993946967。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原告**与渭源县交通运输局、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6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金  祖  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漆荟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