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5民初120号
原告:**,住漳县。
被告: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3993946967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玉林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