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5民初120号

原告:**,住漳县。

被告: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3993946967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玉林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