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5955403471,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享泰花园住宅小区**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想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8日,汉族,甘肃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渭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2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甘肃金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款项214400元,2018年5月23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付。案件受理费4704元,由被告***负担。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吉利牌甘JC935**小型轿车一辆,但该车辆已在其他案件中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未查到其银行、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外出无下落;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协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12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华伟
审 判 员 石小平
审 判 员 常月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董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