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汇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汇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6民初420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5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被告:***,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
被告:甘肃汇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张家庄村定西西部汽车城B8号楼西侧四楼。
法定代表人:**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汇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飞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