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1892号

申请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于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贵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3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2,411.1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2,411.13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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