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向仲华、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民初982号
原告:向仲华,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琪,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新湖农场建设路玫瑰庄园21号。
法定代表人:于万**,该公司经理。
原告向仲华与被告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2022年6月7日,向仲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向仲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向仲华负担。
审判员  鞠凤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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