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皓哲、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皓哲,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五家渠。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军垦北路970号。 法定代表人:于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张皓哲因与上诉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皓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60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皓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552元,上诉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3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叶 建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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