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皓哲,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五家渠。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军垦北路970号。
法定代表人:于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张皓哲因与上诉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皓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60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皓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552元,上诉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3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叶 建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