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诉前调确117号 申请人: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铜锣湾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84783036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新湖农场建设路玫瑰庄园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97825626T。 负责人:于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申请人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申请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22年6月21日经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师民调字[2022]第49号(诉)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 一、申请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于2022年6月27日前给付100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 二、申请人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自愿放弃17000元的工程款及利息65989.5元的主张; 三、如申请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任意一笔款项,除支付剩余未付的款项外,还应当另行支付申请人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放弃的工程款17000元及利息65989.5元,合计82989.5元。申请人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有权对剩余款项及放弃的工程款17000元及利息65989.5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的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申请人新疆恒宇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22年6月21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师民调字[2022]第49号(诉)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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