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902执21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执行人: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众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广东众益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902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清偿借款2000000元、利息851666.67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清偿借款2000000元的利息(从2021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广东众益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广东众益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广东众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11月15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广东众益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583378元,本院已扣划583378元(其中19548元提执行异议暂未支付),扣缴执行费7738元后余55609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501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502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503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504房(产权(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505房(产权证(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506房(产权证号(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光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507房(产权证号:(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508房(产权证号:粤(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南路183号大院5号509房(产权证号:粤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待另案处置完毕后再进行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有位于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1、3号506房【产权证号:粤(2020)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5号】、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1、3号507房【产权证号:粤(2020)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9号】、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1、3号508房【产权证号:粤(2020)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1号】、茂名市西粤南路168号大院1、2、3、4号2层30-37号房【产权证号:粤(2018)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2号】、茂名市西粤南路168号大院1、2、3、4号2层38号房【产权证号:粤(2018)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8号】、茂名市西粤南路168号大院1、2、3、4号2层39、40号房【产权证号:粤(2018)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1号】,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待另案处置完毕后再进行参与分配。
4、**被执行人**有位于茂名市××街××号大院4号1004房(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年9月10日已查封,上述房屋已抵押给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被执行人***名下有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K9××**)一辆,因车辆年份已久,无益处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要处置。
6、经**,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股票(股权)、工资、债权、拆迁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7、**被执行人在茂名市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0月3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2年10月31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3138786.23元及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已执行到位55609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水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涂 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