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81民初1796号
原告:詹明亮,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文,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87WMQ8D,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大道巴黎风情1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309231579T,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266号竹林花园9栋店面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詹明亮与被告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詹明亮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明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詹明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