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2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行业,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建筑行业包工头,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革,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国利,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原审被告:胡小亮,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行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审第三人: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266号竹林花园9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309231579T。
法定代表人:朱勤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利、胡小亮及原审第三人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5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朋
审判员 谢芸
审 判 员李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娟
书记员 刘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