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81民初179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87WMQ8D,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大道巴黎风情1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309231579T,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266号竹林花园9栋店面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