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8369号
原告: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4楼江区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大拱桥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陈宏军,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河南开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自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