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执15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4楼东区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系公司总经理。
***与***、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8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应支付原告***50000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暂不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5月17日通过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息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2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查询,申请人已了解并表示不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熊懿辉
审判员  陈宗达
审判员  易浩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