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8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息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息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通过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信息。
四、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恒
审判员 刘子明
审判员 吕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