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2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4楼东区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28046U。
本院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省荣运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019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1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20)豫019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执行员  李 翔
书记员  邬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