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普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金普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组织机构代码:72721517-6。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被执行人大庆市金普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75865786-6。
法定代表人刘金梅。
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市金普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136147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453元和案件执行费1942元,至本裁定作出之日,上述款项均未履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庆市金普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8执1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纯海
执行员  陈 波
执行员  陈明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伟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