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福泰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07087132XJ。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闽0981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垫付费用2574元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晓,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 莹 莹

审判员 林  红

审判员 黄 健 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