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5民初781号
申请人:铜陵超能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宝山路6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常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仇成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铜陵超能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超能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款项2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资金2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陵超能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顺
附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
户名: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梅林支行
账号:3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