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5执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36-1号名仕5号楼1309号。
法定代表人:郑旺政,系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灿斌,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系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名仕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成富,系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孝斌,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系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福建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船舶、证券、保险等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1881.01元,本院已依法予以采取冻结并划拨;本院通过周宁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未售商品房信息;本院通过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宁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通过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被执行人未办理金融理财产品。上海瀚冶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为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期届满,本院对上海瀚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6803.18元予以划拨,上述款项扣除诉讼费用后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25执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旭彪
人民陪审员  林隆恭
人民陪审员  龚小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罗坤
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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