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5财保7号
申请人:***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36-1号民仕5号楼1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5934641840。
法定代表人:郑旺政,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福建千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宁县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浦源村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066550611D。
法定代表人:林清正,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宁县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9491元(户名:周宁县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宁县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9491元(户名:周宁县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周华长
审判员 陈孙秋
审判员 凌建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詹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