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5民初495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
被告: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36-1号名仕5号楼13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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