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4民初340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飚、***,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江西省轩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9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146731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轩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轩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3元,减半收取计20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