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孙建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6民初1396号
原告:***,女,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住中牟县。
被告: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楚建勋。
原告***诉被告孙高峰、***、***、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