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建勋,住所地:郑州市荥阳市,统一社会代码:9141052206267713xu
被执行人:新乡市昊佳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848188457,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
新乡市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新乡市昊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乡市昊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
于2020年11月12日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
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