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5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
法定代表人:楚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
负责人:程建辉,该局局长。
关于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486162.0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三、2020年12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局长称已就本案上报了财政预算并制定了相关的还款计划。
四、于2020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常城
书记员曹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