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6民初1125号
原告: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焦砦村棋源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楚建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仓,郑州市荥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与漓江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负责人:许阳阳,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宏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峡窝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仓、被告峡窝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7,547.5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7月21日-2021年4月21日,其他违约金另算)466,556.3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峡窝镇丹江社区A2区室外工程西门临衡山路景观绿化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对工期、质量、价款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1,236,730元,最后如有增加项目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施工,并于2018年7月20日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要求“本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暂定工程价款的75%”,被告应支付工程款927,547.5元,时至今日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予支付。
峡窝镇政府辩称,第一,涉案工程由原告进行施工,关于原告本次诉请的工程款,请求法庭按照证据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认定。第二,其不应支付原告违约金。根据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显示,在合同第12条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其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未按合同支付合同价款,以致乙方无法继续施工,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意见表显示本案不存在原告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形,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其不应支付原告违约金。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以峡窝镇政府为委托方(甲方)、久宏公司为承接方(乙方)签订《峡窝镇丹江社区A2区室外工程西门临衡山路景观绿化项目施工合同》一份,由久宏公司承包位于A2安置区生活保障房西侧的峡窝镇丹江社区A2区室外工程西门临衡山路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按承包范围实行可调总价合同,乙方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合同暂定总价款为1,236,730元。支付方式为本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暂定工程价款的75%,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并结算后,付至本工程结算价款的95%,评审结算后无质量问题,一年内付清余款。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以致乙方无法继续施工的,付款时间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及义务、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1日竣工,于2018年7月20日经竣工验收单位验收合格。
2020年1月6日,久宏公司向峡窝镇政府开具价税合计927,547.5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截至庭审时,峡窝镇政府未按合同约定向久宏公司支付暂定工程价款75%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久宏公司依约按时完成了峡窝镇丹江社区A2区室外工程西门临衡山路景观绿化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峡窝镇政府亦应按约定时间向原告久宏公司支付合同暂定工程价款75%的工程款。结合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日期及合同暂定工程价款,被告峡窝镇政府应于2020年7月21日向原告久宏公司支付工程款927,547.5元。原告久宏公司还主张被告峡窝镇政府向其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4月2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466,556.39元,被告峡窝镇政府未按约定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久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确认为:以927,5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经计算,被告峡窝镇政府应向原告久宏公司支付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98,424.2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7,547.5元及违约金98,424.23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0元,由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负担6,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游俊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