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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民初399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原告:***,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被告:河南宏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N4WJX6。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久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焦砦村棋源路北段信用代码:9141052206267713XU。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久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