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西关新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卿,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汝国,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郏县茨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郏县茨芭镇文星大道。
上诉人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郏县茨芭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5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根据法律规定减半收取1183.5元,由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谢小丽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于帆
书记员尚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