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郏县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4民初542号
原告:***,男,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汝国,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西关新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733875365C。
法定代表人:赵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卿,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郏县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1300.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程绘锦
审 判 员  王先芬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