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425民初78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营,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西关新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733875365C。
法定代表人:赵国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卿,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王占锋,男,***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王占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营、被告恒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卿、赵俊锋、被告***、被告王占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72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6月9日至2018年1月9日的期间利息111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祥瑞社区,位于郏县茨芭乡政府北300米,于2010年由开发商赵国军的恒发公司开发建设,王占红承建主体工程,由***带领农民工自2014年开始在王占红承建的祥瑞社区工程从事钢筋绑扎等建筑方面相关工作。截止2015年6月,主体工程结束,被告拖欠***工资77344元,***及其他农民工多次追要该拖欠的工资,王占红以项目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推脱未付,后经王占红的弟弟王占锋支付5000多元,剩余72000元工资至今未付。
恒发公司辩称,1.***起诉不全属实,王占红并不是承建所有主体工程,只是带领***从事了劳务工作;2.***和王占红之间是雇佣关系,也是承揽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诉和恒发公司没有关系;3.王占红和***实施的劳务部分,恒发公司已经给王占红结清,并且超付。王占红两个工地部分共超付6200元,所以本案和恒发公司没有关系,应当驳回对恒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对王占红工程情况不知情,也未参与。
王占锋辩称,王占锋只是给王占红打工的,只是在工地上干活多点,负责点技术活,王占锋和王占红是亲兄弟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供王占锋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一张,内容为“钢筋工一层1113平方二层772平方三层—五层***81平方王占锋”。王占锋对该条据认可是其书写,但仅是施工面积,不清楚价格。***另提供***自己书写的计算清单一张,恒发公司及***、王占锋均表示不清楚。恒发公司提供“茨芭镇祥瑞社区***#楼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及王占红书写的“借条”、“借据”等,以证明已足额支付王占红工程款,且已超付。恒发公司提供《劳务承包合同书》一份,以证明恒发公司将郏县茨芭镇祥瑞社区***#楼的部分劳务承包给了王占红。对恒发公司的证据,***仅认可其中一张贺潇洒(***妻子)书写的“借条”一张,***对其余证据均表示不清楚,王占锋也表示不清楚。庭审后,***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收据”原件。
另查明,王占红于2018年元月25日已病故。诉讼过程中***撤回对王占红的起诉,追加王占红儿子***为被告。
本院认为,***提交王占锋向***出具的“收据”仅显示其劳务的工作量,不直接显示劳务费数额,且系复印件。对***自己书写的计算清单,恒发公司及***、王占锋均表示不清楚,本院无法认可。对***的劳务费具体数额,***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对该诉请无法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87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关 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