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21执79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军,经理。
被执行人赵国军,男,1962年12月22日生,回族。
本院在执行***与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赵国军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整,现因被执行人赵国军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国军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限额3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跃勇
审判员 岳海水
审判员 韩红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占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