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03民初2736号
原告:***,男,汉,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男,汉,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薛城区。
被告:枣庄市上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路南问天科技广场C座10、11层507-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曹世鹏诉被告***、枣庄市上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世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8元、案件申请费2645元,由原告曹世鹏负担。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